前首相马哈迪为1994年在任期间修宪削弱君权而道歉,惟律师认为,马哈迪无需就此事道歉,反而更应为1988年修宪限制民事法庭的司法权,而道歉。
人权律师沙立占(Syahredzan Johan)今天在面子书撰文,指马哈迪政府修改联邦宪法第66条(4A),允许法案在无需国家元首御准下自动通过,并无不妥。
“国会最基本的形式,是代表人民的意见,至少理论上应是如此。要回到第66条文修宪前的状况,是一大退步。”
“尽管国安会法案(如今已是法令)发生了这些事,我个人还是不倾向回到修改第66条文前的状况。”
不该由君主制衡立法
沙立占指出,制衡立法机构不该由君主行使,而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
因此,他认为若马哈迪(见图)要为任何事道歉,应该是为修改第121(1)条文道歉。
“在1988年修宪之前,司法权是由法庭掌控,但修改第121(1)条文后,司法权则受限于立法(单位)赋予。”
马哈迪政府是在1988年修改第121条款限制法庭的司法权,同时增设第121(1A)条款,赋权设立伊斯兰法庭。
第121条文被指大大限制了法庭的权限,只能根据国会制定的法律来审理案件。第121(1A)条文影响深远,造成数宗争议案件,如印裔妇女英迪拉的争子案。
“对我而言,这是授权行政机关更大的权力,牺牲了其他宪法机构;这比削弱国家元首将法案打回国会重审的权力,更为严重。”
为修改第66条文道歉
马哈迪今日凌晨在部落格撰文,以他为首的政府推动修宪,导致国会两院通过的国安会法案,在无需元首御准下生效,“我为此道歉”。
1992年哥美兹事件后(Douglas Gomez),马哈迪施压王室修宪,削弱王权。
隔年,国会两院通过剥夺统治者免控权法案。1994年,马哈迪政府进一步削弱王权,修宪剥夺国家元首批驳法案权。
修宪前,元首可驳回法案,发还国会两院,要求重新审核法案。倘若国会两院再度通过,法案将再呈元首,而元首必须在30天内签署,否则该法案视为获得御准。
修宪后,元首无法要求国会两院重新审核法案,而且即使元首没有在30天内签署,法案也视同自动获得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