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委会促雇主允许员工投票违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年

峇东埔国会议席补选5月7日即临,选举委员会提醒雇主给予员工充足时间出来投票,以便他们能履行公民责任。

选委会主席阿都阿兹说,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25(1)条文赋予个人包括雇员投票的权利。

他今天发文告说:“那些不允许员工出来投票的雇主,将受到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25(3)条文对付,可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

“雇主也必须给予员工充足时间,让员工在峇东埔国会议席补选投票,雇主也不能借故扣工资或是进行任何惩罚。”

阿都阿兹说,从4月18日起,峇东埔补选选民可以进行选民登记查询,可透过选委会官网www.spr.gov.my,或是手机发短讯,输入“SPR SEMAK 身份证号码”,发送至 15888,查询投票中心和投票管道资料。

此外,选民也可以致电选委会布城总部(电话号码:03-88927000),或是槟州办事处(电话号码:04-2617692)。


文章來源: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296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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