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Archives: 选委会促雇主允许员工投票违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年

选委会促雇主允许员工投票违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年

峇东埔国会议席补选5月7日即临,选举委员会提醒雇主给予员工充足时间出来投票,以便他们能履行公民责任。 选委会主席阿都阿兹说,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25(1)条文赋予个人包括雇员投票的权利。 他今天发文告说:“那些不允许员工出来投票的雇主,将受到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25(3)条文对付,可监禁不超 …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