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拿美国事情来告里扎?检方澄清“法律允许”

前首相纳吉女儿诺雅娜昨天为哥哥喊冤,批评政府拿境外发生的事情来提控里扎,对此,政府澄清说,根据现有的反洗钱法令,它其实有权这么做。

负责里扎提控的副检察司阿末阿克南(Ahmad Akram Gharib)指出,《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TFA)第82(1)条文阐明,就算洗白被窃公共资产的罪行发生在国外,但是政府依然把罪行视同在国内发生,而加以追究。

“法律阐明,任何人若涉嫌洗白政府(被窃)资产的罪行,可视为在马来西亚境内犯罪并带上法庭受审。”


阅读更多

Check Also

加沙自由船队:马来西亚在伊斯坦布尔的行动 | 仙娜哈里安 – 仙娜哈里安

马来西亚行动组织打破加沙围困自 …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