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55年雇用法 依據1955年雇用法(Employment Act)規定,馬來半島與納閩聯邦直轄區內所有月薪不超過1,500馬幣的雇員及所有作業員(無薪資限制),皆受該法令之保護和約束。該項法令明文規定,雇主不能與受雇員工簽署較基本利益規定為低的合約,否則即屬無效。至於勞工基本工作條件規 …
Read More »(一)1955年雇用法 依據1955年雇用法(Employment Act)規定,馬來半島與納閩聯邦直轄區內所有月薪不超過1,500馬幣的雇員及所有作業員(無薪資限制),皆受該法令之保護和約束。該項法令明文規定,雇主不能與受雇員工簽署較基本利益規定為低的合約,否則即屬無效。至於勞工基本工作條件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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