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高庭择订10月18日,为前沙巴首长慕沙阿曼被控贪污和洗钱罪进行案件管理。
主控官诺素海达(Nurshuhaida Zainal Azahar 在高庭副主簿官凯特琳(Catherine Nicholas)的内庭进行案件管理后,对记者这么说。
“接下来的案件管理将由高庭法官柯林(Collin Lawrence Sequerah)进行。”
68岁的慕沙阿曼的代表律师是郑清丰(Joshua Tay)。
慕沙阿曼否认有罪
慕沙阿曼被控作为时任沙巴州政府代理人,即沙巴首长兼沙巴信托基金会董事局主席,收受8家伐木特许经营公司拥有人的贿赂,涉及金额达6330万美元。
不过,他否认有罪。
他被控在2004年12月20日至2008年11月6日,在香港和新加坡8家金融机构犯下上述罪行。
他在1997年反贪污法令第11条文(代理人行贿或收受贿赂罪行)下被控,可在第16条文下治罪,一旦罪成,最高监禁20年,罚款为受贿金额的至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更高。
面控16项洗钱罪
此外,他也面对16项洗黑钱控罪,涉及金额逾3780万美元及250万新元,但他否认有罪。
根据第一项控状,慕沙阿曼被控间接涉及洗钱交易,在2006年6月21日指示67岁的巴纳斯在新加坡瑞银银行,以理查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收受非法活动资金。
针对第一项控状,慕沙阿曼也面对一项替代控状,即在上述日期指示巴纳斯以以理查的名义在新加坡瑞银银行开户口,作为掩护他间接接受非法资金一事。
至于第2至第15项控状,慕沙阿曼被控在2006年6月21日至2008年3月25日期间,通过巴纳斯的香港瑞银银行账户,多次从不同个人及公司收取非法资金。
最后一项控状则指控慕沙阿曼涉及洗黑钱,在上述期间指示巴纳斯将理查银行户口名下所有资产和未来收到的资金,转移到慕沙阿曼在瑞士苏黎世瑞银银行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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