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会法令新条文明年生效后,反贪会届时将援引新法对付涉及贪污的公司。
《马新社》报道,这项新条文是《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将在2020年6月生效。
反贪会副主席阿占(Azam Baki)指出,可提控涉贪公司的新条文,旨在履行和满足《联合国反贪公约》(UNCAC)第26章“法人(Legal Person)责任”的义务和责任。
他说,此前,反贪会法令只能专注于提控自然人(natural person),即涉及贪污的个人,而不能对付公司。
“因此,制定第17A条文后,能够让涉及贪污活动的公司受到法律的对付。”
“国会已于2018年4月15日通过阐明商业组织贪污罪行的第17A条文。”
公司须作足反贪措施
阿占说,根据新条文,如果商业机构的相关人士,为了让公司取得或维持合约或利益而涉及贪污,该商业机构可被提空。
“与此同时,新条文要求,商业机构必须作足防范措施,拟定反贪政策和措施。”
他说,在制定这项条文时,反贪会已咨询国内外的各个法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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