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证人告诉高庭,前首相纳吉所持有的Ambank账户,在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2月11日期间,共有1450万令吉的款项汇入。
40岁的拉惹朱兰路大马银行分行经理乌玛德薇(R. Uma Devi)在读出其证人陈述书时指出,这笔巨款汇入纳吉在Ambank账户(AmPrivate Banking-Y1MY,账号为211-202-2011898)。
她今日应主控官苏海米(Suhaimi Ibrahim)副检察司要求,核实Ambank账户结单时证实此事。
“我证实,1000万令吉在2014年7月8日汇入该账户、2014年7月23日汇入100万令吉,以及2015年2月11日汇入350万令吉。”
昨日,她供证时揭露,在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2月10日之间,共有6400万令吉款项汇入纳吉持有的AmPrivate Banking-1MY账户。
SRC前董事要求转账
乌玛德薇也是SRC国际公司案第21证人。她今日继续供证时说,曾接获来自SRC国际公司前董事聂菲沙(Nik Faisal Ariff Kamil)志期2014年6月23日的转汇指示信函。
该封信函,要求Ambank从纳吉账号为211-202-201188-0的账户( AmPrivate Banking-Y1MY),汇出300万令吉。
“这封指示信函也指示,Ambank从这笔300万令吉中,汇出100万令吉至211-202-2011898账户,以及余款200万令吉,汇入211-202-201190-6账户 (AmPrivate Banking-Y1MY)。”
她指出,聂费沙志期2014年7月8日的指示信函,则指示由纳吉的Ambank账户211-202-201188-0,汇出2000万令吉。
“这封信函也指示Ambank从这笔2000万令吉款项,汇款1000万令吉至账号为211-202-2011898的大马银行账户(AmPrivate Banking-Y1MY)。”
证人说,纳吉持有的账号为211-202-2011898的Ambank账户,在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11日之间,汇出款项。
“我证实,1000万令吉在2014年8月21日汇出、100万令吉在2014年8月28日汇出,以及349万6500令吉在2015年2月11日汇出。
纳吉要求关闭三账户
乌玛德薇证实,纳吉向大马银行发出志期2015年3月3日的信函,以要求关闭3个账户,账号分别是2112022011880、2112022011898及2112022011906。
“这3个账户在2015年3月9日关闭,以及3个账户的余款都汇入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的账户。
“2112022011898账号当时的余款有721令吉57仙、2112022011880账号余款690令吉11仙,以及2112022011906账号余款10万1952令吉14仙。”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