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哈迪没有呈伊刑法法案议员指下季国会仍需呈动议

伊党主席哈迪阿旺周四在国会读出他的“伊刑法私人法案”后,旋即要求展延至下季国会才辩论,但一些人士却追问,哈迪是否已经完成了法案一读的阶段?

上周四(26日),本季国会下议院最后一天开会,哈迪的伊刑法案动议出现在国会议程表中,排在第15项。

不过,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在当天下午3点提出动议,要求国会优先处理哈迪的动议,且获得工程部副部长罗丝娜的附议。

经过声浪投票后,下议院议长班迪卡阿敏允准阿莎丽娜的动议。

哈迪已完成法案一读?

之后,哈迪(见图)起身读出他的伊刑法案动议。他是援引议会常规第49条文提呈动议,要求国会批准提呈《2015年伊斯兰法庭法(刑事权限)修正案》。

班迪卡之后要求哈迪进一步解释,但若哈迪想援引议会常规第15(5)条文,即过后才解释也行。

这时哈迪回应,他援引议会常规第15(5)条文,要求展延这个动议至下季国会。

法案从未提呈至国会

由于哈迪已经读出他的动议,部分人士就追问,那是否法案一读?哈迪在下季国会要否重新提呈法案?

对此,公正党巴东色海国会议员苏仁德兰(见图)澄清,哈迪所提呈的并非私人法案,反而只是一个动议,以取得国会批准来提呈私人法案。

他今日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解释,哈迪的伊刑法私人法案不曾出现在国会,反之,当天哈迪只是提呈一个动议,以取得国会批准,才能提呈私人法案。

“所有媒体报道,该私人法案已出现(在国会)——那个法案不曾出现。那是一个动议,不是一个法案。”

他引述议会常规第49条文指,一名国会议员必须先取得国会批准,才能提呈私人法案。

他指,哈迪只是提呈一个动议,以便能进一步提呈他的私人法案。

哈迪要求呈私人法案

根据哈迪的动议,他要求国会允许他提呈一个修改《1965年伊斯兰法庭法令(刑事权限)》的私人法案。

他要求修改伊斯兰法庭法令的第2条文,以扩大伊斯兰刑事法庭权限,好让法庭除了可以审理涉及宗教指令(perintah agama)的罪刑外,也可审理有关联邦宪法第9章节州属名单第1项资料里的罪刑。

哈迪也要求法令增设第2A条文,赋权伊斯兰法庭在履行法令第2条文时,在审理该条文所胪列的罪行时,可以根据伊斯兰法律判罚。

第2A条文所提及的“伊斯兰法律”,就是《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去年,丹州议会已通过《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修正案

丹州伊刑法刑罚更高

现有的伊斯兰法庭法令,限制伊斯兰法庭的刑罚,仅能实施最高监禁3年、罚款5000令吉与6鞭刑罚的刑罚。

根据《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伊斯兰法官可判罚截肢,入狱14年,鞭笞100下,和等同于重量4450克黄金等值的罚款。

首相兼国阵主席纳吉在面对国阵成员党的反对后也马上澄清,哈迪所提呈的不是伊刑法法案,而只是要加强刑罚。

不过,马青团长张盛闻就点出,哈迪的动议依然是为大马全面落实伊刑法铺路。

动议还未通过何来一读?

苏仁德兰也点出,政府法案与私人法案有别,政府法案在一读前,无需先呈动议寻求国会批准提呈。

他指,由于哈迪要求展延至下季国会,因此他寻求国会批准提呈私人法案的动议,其实还未获得国会批准。

“这代表在下季国会,先要决定是哈迪的动议,以寻求国会批准提呈私人法案。”

“在动议未有结果前,哈迪的私人法案都不会出现在国会。所以哈迪在下季国会,得重新提呈一样的动议。”

“由于动议还未通过,因此没有所谓的一读或二读。”

无论如何,苏仁德兰承认,这件事显得有点“异常”。

“当提呈一个动议时,不管该动议是否获得批准,大家都会认为这已经是可以在国会辩论。”

林吉祥指必须再提呈

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见图)昨日亦指,哈迪的动议没有产生结果,国会并没有给予空间让哈迪提呈私人法案。

他指,这意味着,除非在10月的国会会议上出现以下两件事项,不然哈迪的私人动议就会失效。

首先,哈迪重新呈上他的动议;其二,国会再次投票,让哈迪动议相较于政府官方事务,获得优先处理。

新聞《当今大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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