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督火锅店打人案:首被告仅承认4罪控

在社媒引发热议的“拿督火锅店打人”案的2名肇事者今天齐齐出庭面控,面对5项罪控的首被告陈伟根仅承认4项罪控,包括伤人与滋扰公众,惟拒绝承认破坏餐具罪。

通译员今早在两名被告面前念出控状,不过,身为一家公司董事具有“拿督”头衔的被告陈伟根(Tan Wai Khan),拒绝承认蓄意破坏罪控。

至于面对伤人和骚扰公众2项罪控的友人洪莫龙(译音,Ang Mow Loong,),则在推事努莎希拉(Nurshahira Abd Salim)面前俯首认罪。

法庭允许陈伟根以一万令吉另加一名担保人保外,洪莫龙则准以4000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外;案展4月2日过堂。

罪成或最高监禁一年

根据第一项控状,两名被告被控于1月12日晚上9点在雪兰莪白沙罗Tropicana Avenue商场一家餐厅打伤一名青年关培聪(译音,Kwan Pei Choong),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可与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最高监禁一年或罚款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两名被告也被控在同个场合和时间骚扰餐厅职员和顾客,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290条文(骚扰公众),可与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最高罚款400令吉。

至于陈伟根的3项个人控状,其中2项控罪即殴打黄崇仪(Wong Chung Yi)和李德权(译音,Lee Dek Quan),另一项则是被控蓄意破坏该餐厅餐具;若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蓄意破坏),一旦罪成,最高监禁12个月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本案主控官为西蒂祖拜达(Siti Zubaidah Mahat)副检察司,而两名被告的代表律师则是苏拉吉星(Suraj Sin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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