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反贪污委员会(修正)法令第17A条文即日起生效,鼓励没有贪腐的商业活动及促进良好企业管理。
反贪会文告指出,首相署部长达基尤丁通过志期2020年5与27日联邦政府宪报颁布生效日期。
国会在2018年4月5日已通过有关修正法案,并在同年5月4日颁布,不过政府允许延后2年执行,让企业在条文全面生效前有充分准备。
文告提到,第17A条文阐明,若员工或相关者涉贪,该企业也有责任及可被控。
若被定罪,罚款不少过贿金的10倍或1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或监禁最高20年或两者兼施。
“尽管如此,若企业已采取适当程序防止其商业活动及运作出现贪腐,它们可以辩护。”
有关新条文详情,可游览反贪会网站https://www.sprm.gov.my/或http://giacc.jpm.gov.my/garis-panduan-tatac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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