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不得以劳动者得过新冠肺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京报网

即使是在需要每天与顾客接触的餐饮企业,曾经身患新型冠状病毒的员工,只要已被治愈,企业不能以“曾经得过病”为由解除合同。今天,东城法院通报了近年来涉及到餐饮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对于大家最关心的复工复产后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法官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患病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规定,但显然并不适用于新冠肺炎治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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