峇东埔国会议席补选明天投票,目前正在监狱服刑的安华今日入禀吉隆坡高庭,要求允许他在这次补选和其他选举中投票。 今年2月10日被判肛交案罪成的安华,点名选举委员…

峇东埔国会议席补选明天投票,目前正在监狱服刑的安华今日入禀吉隆坡高庭,要求允许他在这次补选和其他选举中投票。

今年2月10日被判肛交案罪成的安华,点名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主席阿都阿兹和政府为答辩人。

他援引联邦宪法第119条文,要求宣判他是一名合格选民。

这名前峇东埔国会议员今早透过律师,入禀吉隆坡民事法庭。

安华在宣誓书中表示,虽然他被判入狱5年,但是他已于上周四入禀通知书挑战裁决。

【入狱前是合格选民】

他坚称自己在入狱前是合格选民,并曾经在该区投票。

安华说,其律师在4月30日致函辩方,以查证本身是否有资格投票。

「但是直到今天,我没有收到选委会或其他辩方的答复。」

除了要求法庭宣判为合格选民,他也要求,一旦他被否决投票,将索取赔偿。

其律师苏仁德兰表示,这是一宗测试案件,究竟囚犯被判罪后是否丧失投票权。

「选委会声称安华没有权利投票,不只是错误,而且也违反联邦宪法。」

【政府与公正党各执一词】

选委会主席阿都阿兹早前指出,根据联邦宪法,囚犯将被剥夺投票的权利。他说,宪法119条第3(a)节阐明,若一个人入狱服刑,则他就失去作为选民的资格。

内政部长阿末扎希也指出,法律已阐明此事,包括精神不正常的人士和囚犯不能投票。

不过,公正党巴东色海区国会议员苏仁德兰反驳选委会的言论。他表示,宪法只说明在服刑期间申请登记为选民的囚犯不能投票,但是安华在入狱前早已是选民,理应获得应有的投票权。

苏仁德兰引述联邦宪法第119(3)(a)表示,该条文阐明,若囚犯在服刑期间申请登记成为选民,那该囚犯不能在服刑期间投票。

「安华是峇东埔的选民,其名字还在选民册上。因此,他应该获准履行投票的权利。」

【囚犯应获准投票】

询及在明天投票日后,此案将成为学术性质,苏仁德兰表示,除了索偿,此案也可以成为囚犯获准投票的测试案件。

「他们虽然被判罪,但是依然是合格选民,应该获准投票。他们不能操纵这项权利,因为这是宪赋权利。」

另一名律师拉蒂花则担心,如果囚犯不被允许投票,届时是否遭人冒名投票。

安华女儿努鲁依哈要求选委会遵循宪法,允许其父亲投票。

至于为何安华没有在1999年和2004年大选投票,如今却提出申请,苏仁德兰讽刺说,律师如今比较聪明,懂得提出这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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