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言不讳:上诉庭三司一致推翻2011年死因裁判庭的“存疑裁决” (open verdict),排除赵明福是自杀或意外坠楼身亡。其中,上诉庭的裁决重点包括了:…

直言不讳:上诉庭三司一致推翻2011年死因裁判庭的“存疑裁决” (open verdict),排除赵明福是自杀或意外坠楼身亡。其中,上诉庭的裁决重点包括了:

1. 赵明福在反贪污委员会扣留期间死亡(custodial death),后者忽略了对赵明福安全严谨的关注义务(strict duty of care);

2. 赵明福是以证人身分受反贪会官员传召,但却遭到禁锢、手机被没
收、和在没有法律代表下,被盘问至凌晨确定了赵明福的权益被剥夺;

3. 反贪会官员延误通报赵明福的死讯,也没有保护命案现场;和

4. 允许赵家的上诉,也提出警察总长和总检察署在刑事程序法典下展开调查的建议和指示。

上诉庭也表示,死因裁判庭只是负责为若干类死亡个案展开研讯,确定死因及肇事情况,而不是刑事审讯。因此,如果按照“排除合理的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test)的标准适用,正确的判决或许是“存疑裁决”(open verdict)。但在此案件,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测试是错误的(error of law),正确的测试应该是可能性的权衡,即民事诉讼之举证准则)(civil standard of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所以,所谓的“悬案”简直是错误!

其实,就赵明福一案,赵家要求死因研讯就像是诉求多于行使司法义务/权利。比如说香港的《死因裁判官条例》,就规定了20个死亡个案,其中包括受官方看管时死亡、在具有逮捕或拘留的法定权力的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死亡、在政府部门的处所内死亡,而该部门的公职人员有法定的逮捕和拘留权等都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反观,就赵明福事件,从验尸庭到皇家委员会,靠的是赵家走遍全马签名运动的泪水所争取回来的。政府为了平息公愤一脸“愿意配合”的态度,怎不让人民对执法甚至是司法制度失望?尤其是后来成立的皇家委员会,志在调查反贪委会盘问程序是否合法,而不是调查死因的做法根本是本末倒置,浪费时间、经费和力气。

笼统来说,其他国度的司法制度,死因裁判官如果裁定某人可能已犯谋杀、误杀等引致他人死亡的刑事罪行,必须将研讯押后,转介总检察署会处理。遗憾的是,赵明福验尸庭和皇家调查委员会的研讯结束后,没有执法单位愿意做任何的跟进。我国的执法单位应该参考其他司法制度,成立法律改革委员:加入报告非自然/扣留所死亡事件的法定责任、重新评估目前进行死因调查的程序和死因裁判官的权力和资格、培训更多的法医官,化验师和法证专才等、制定条例和时限:让公众可以取得死因裁判庭所定期发表处理案件的报告等。

死因裁判庭开始研讯时,笔者尚在实习,当时的上司正协助哥宾星律师处理该案件的证物等。赵明福被反贪污委员会扣留后,收到了很多的短讯,前者的手机或许当时已经被没收了。其中包括(内容大意):“明福,你没事吧?出来后我们喝茶再聊” 、“明福,你是不是还在反贪污局吗?有传言讲你坠楼身亡,傻的” 、“明福,你几点注册?”,还有很多赵明福本身在案发以前发给朋友关于他要结婚的短讯。

另外,笔者也在实习期间接过触泰国法医普缇。曾处理多宗高处堕死案件的她表示,明福身上的种种的伤痕不算离奇,凡经过训练的法医,都可以通过此案的验尸报告、验尸图片、案发现场图片等作出专业的推论。简单来说,尸体上的伤势是否全是坠楼所造成或遭人所致伤的迹象,不难推翻或排除自杀的结论。5年了,上诉庭总算给了赵家一个解释,但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希望全国警察总长及总检察署会立即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也谨记上诉庭在判词重申的:一切须合乎赵家和公众利益(It is paramount that the interest of the family of Teoh Beng Hock and public interest is served)。

黄洁媚目前为一位法律工作者,曾是学运份子的她参与了不少社区活动和社会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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