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批准控方公报一项通告,以知会与大马反贪污委员会就一个马来西亚发展公司(1MDB)案,寻求充公6造逾600万令吉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
上述公报旨在让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在指定日期内到法庭,解释为何有关资金不应被政府充公。
上述6造是巫统吉兰丹州联委会、IPG Mediabrands有限公司、沙巴人民团结党、敦胡先翁基金会、战略运用中心(CENSE)联合创办人沈赛芬和巫青团青年机构。
反贪会副检察司聂哈斯林妮向法庭申请两个月的时间,以让控方进行公报。
司法专员阿末沙里尔择订9月5日或之前,让控方发布公报,以及为4名答辩人进行案件管理,即巫统吉兰丹州联委会、IPG Mediabrands有限公司、沙巴人民团结党和敦胡先翁基金会。
“7月18日将为沈赛芬和巫青团青年机构委任律师的程序过堂。”
由于另一名答辩人Rayhar Travels有限公司反对在未聆听答辩人陈词下发布公报,因此法庭将于8月1日审理控方发布公报的申请。
控方是在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56(1)条文和第61(2)条文下,申请发布公报。
检察官在通知书中要求法庭谕令在反洗黑钱法令第61(2)条文下发出一项通告,以传召所有与答辩人被充公的资产有任何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在即将择定的日期亲自或委派律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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