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署今日发文告表示,政府严正看待任何人在未获准许下,滥用和修改国徽的行为,并强调此举抵触《1963年徽章及名字(防范不当使用)法令》第414法令。
首相署文告中详述禁止不当使用徽章、名字和肖像的414法令第3(1)条文,其中包括不得进行模仿,以供商业用途。
文告也指出,任何违例使用国徽的单位,可在上述法令下被控和罚款。
罪成可罚款1000令吉
根据414法令第5条文,违反第3条文者,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
国徽是大马政府于1952年5月30日,获马来统治者御准和在宪报公布的官方徽章。
《重生:新马来西亚的改革、阻力和希望》一书封面因为采用重新设计的国徽,被指侮辱国会,而警方也接获了逾30宗的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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