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声明
我,阿兹拉阿迪尔(警员编号 1/14055)是成年的马来西亚公民,目前在加影监狱服刑,我谨此宣誓下述的声明属实:
1.
我在沙亚南高庭接受了司法审讯,最终被判罪:
“2006年10月19日晚间10点至2006年10月20日凌晨1点之间,在雪兰莪州八打灵再也县武吉拉惹区(Mukim Bukit Raja)的土地编号12843及16735,你们两人(指阿兹拉及西鲁)共犯杀死蒙古籍公民阿旦杜亚(护照号码:E0217865)。因此,你的罪行已触犯了《刑事法典》第302条文,并与第34条文同读。”
2.
审讯的尾声,沙亚南高庭裁定我和第二名被告西鲁(Sirul Azhar Umar)罪成,处以缳首死刑。后来,上诉庭裁决这是错判,因为主控官无法证明此案已排除一切合理怀疑(prove the cas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进而上诉庭释放了我和西鲁。随后,联邦法院批准控方上诉,再次裁定我和西鲁有罪,并判处死刑。
3.
即将走上绞刑台之际,我向无比悲悯的上苍发誓,我没有任何迫害或冒犯任何人的意图,只是要把真相说出来,把我所知道的阿旦杜亚谋杀案实情说出来。我会在真主阿拉的祝福下,问心无愧且平静地受刑。
4.
2006年10月17日:
我在彭亨州北根 Sri Kenangan Residence 执勤,当时的副首相纳吉(下称“副首相”)的随扈慕沙沙菲力(Musa Safri)副警监在门口叫住我,说副首相要见我。
慕沙副警监告诉我,在吉隆坡有个任务需要完成。我问他那是什么任务,他回答说:“攸关国家安全的秘密任务”。
5.
慕沙副警监告诉我,这项吉隆坡任务涉及武吉白沙罗(Bukit Damansara)地区,我告诉他我的职权隶属于十五碑警区总部(Brickfields IPD)。慕沙问我,是否认识任何十五碑警区总部的警官。我告诉他,我过去在雪邦警区总部担任调查官时,跟那里的刑事调查总监伊德里斯( Idris)副警监结交为朋友。
6.
慕沙副警监告诉我,有个大人物(VIP),他是副首相的朋友兼特别官员,在武吉白沙罗一带遭人恐吓。我向他建议说,这个大人物应当报警,如今警方即可展开调查,而我可以协助通知十五碑警区总部的刑事调查总监,请他帮忙。
7.
慕沙副警监说,这项任务艰难而且不能见光。我好几次要求他说明,为何这件事不能见光,为何不能向警方报案。慕沙副警监无法解释。慕沙副警监随后进到屋内,约五分钟后,他再回来找我,把我到屋内见副首相。
8.
慕沙副警监将我带入副首相在Sri Kenangan Residence 的一间办公室之后,他就离开了。副首相问我是否认识十五碑警区总部的警官,我说是。接着,副首相告诉我:
(i) 一名外籍间谍入境而且如今身在吉隆坡,她试图恐吓副首相及副首相的特别官员拉萨巴京达(下称“拉萨巴京达”);
(ii)这名特别官员是副首相的好朋友,我之前出差到伦敦时曾经见过他;
(iii)这名外国女间谍十分危险,掌握许多攸关国安的机密;
(iv)保安严密的缘故,这名外国间谍无法接近副首相,因此她正威恐吓首相的特别官员;
(v)副首相指示我,在回到吉隆坡之后执行一项秘密行动;
(vi)我必须谨慎行事,因为这名外籍女间谍狡猾而且擅长说谎,包括假装怀孕。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