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今年1至9月在法庭所提出的最多控状是,分享或散播色情内容的罪行。
通讯委会今日发表文告说,在34项违反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的控状中,有22项是有关分享色情内容的罪行。
其他罪状则是分享冒犯内容9项,以及分享虚假内容3项。
文告指出,另有14项控状是在刑事法典和2017年性侵儿童罪行法令下提出,而被告是通过面子书、推特、Whatsapp、Instagram和部落格犯罪。
它说,控状数量增加显示通讯委会的立场坚决,打击人民滥用社交媒体的问题,同时为确保打造安全和受到保障的互联网环境。
罪成可罚5万监禁一年
整体上,通讯委会在今年首9个月收到178份与滥用社交媒体有关的第一信息报告(First Information Report),多于与去年同期的139份。
通讯委会指出,任何分享虚假、冒犯和威胁性内容的行为皆违反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
它补充,罪成者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坐牢一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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