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警官涉嫌在警局强暴一名工厂女工,于今日被控上吉隆坡地庭,惟否认有罪。
现年33岁的海鲁再迪警长被控于去年9月17日凌晨3时至早上7时之间,利用本身的职权在隶属于十五碑的八打灵警局3楼的查案官室,强暴19岁的受害者。
被告的行径抵触刑事法典第376(2)(f)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30年及鞭笞。
被告须到警局报到
主控官陈秀萍副检察司不建议让被告保外,因为这是一项严重的罪行,而且被告有可能骚扰本案证人。
不过,被告的辩护律师聂慕米尔要求让其当时人保外,理由是在过去的8个月,获得警方口头保释的被告,每星期两次到十五碑警区总部报到,不曾缺席。
“我的当事人已婚,必需赡养没有工作的妻子、两名2岁和3个月大的孩子、父母,以及还在念中五的弟弟。”
法官祖卡奈因批准被告以1万5000令吉及两名担保人保外,附加的条件是需每两星期一次,前往加影警区总部报到,并严禁被告骚扰证人。
本案将于6月5日重新过堂。
孟加拉人被控强暴
另外,在相同的庭室,一名孟加拉公民在本月初被控强暴一名本地女子,惟不认罪。
现年32岁的被告阿都蒙南被控于今年5月4日晚上10时30分至5月5日凌晨2时30分,在孟沙一所没有门牌的房子,强暴43岁的女子。
他是在刑事法典第376(2)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30年及鞭笞。
被告也面对另一项在相同日期、时间和地点,致伤受害者的控状,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1年、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被告同样否认有罪。
法庭不准阿都蒙南保外,并择定此案于6月5日重新过堂;被告没有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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