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栏自辩否认违反机密法拉菲兹抗议检方漏关键文件

地庭将于11月14日,针对班丹区国会议员拉菲兹面对拥有和公开一个马来西亚发展公司报告的两项控罪,作出裁决。

拉菲兹代表律师哥宾星告诉法庭,辩方在辩方唯一证人拉菲兹的供证后结案,法官祖卡奈择订上述日期。

法庭也订10月21日,让辩方提出书面陈词,10月31日控方回复陈词。

拉菲兹也是人民公正党副主席兼总秘书,他今天在被告栏供证。

他说,自己在两项官方机密法令下的控罪下无罪,要求法庭宣判他无罪释放。

检方未呈第98页报告

拉菲兹说,控方并没有在审讯过程中,提呈他被指公开的第98页一马公司报告。

“没有提出如控状中提出的第98页报告,我在辩护过程中无法参考有关文件,因此对我不公平。

“我不曾如控状所指般,拥有完整的第98页报告。

“因此,我要强调我无罪。”

要求重新传召首名证人

哥宾星要求法庭重新传召控方首名证人,即国家审计署审计组副主任诺莎娃妮。

49岁的诺沙娃妮在接受哥宾星盘问时同意,此案证物P13文件是一马公司审计报告98页的一部分。

上述证人也同意,P13文件的最后一页,并没有出现第98页的数个段落。

她接受主控官赛夫副检察司的盘问时说,在检查P13文件后同意,这是一马公司报告98页的一部分。

拉菲兹被控于3月24日下午3时在国会走廊犯下有关罪行,根据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第8(1)(c)(iii)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监禁7年。

第2项控状指拉菲兹于3月28日下午3时,在国会走廊公开上述报告,根据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第8(1)(c)(iv)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监禁7年。

新聞《当今大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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