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今天推翻,上诉庭裁定槟城自愿巡逻队(PPS)为合法机构的判决,并宣判槟州政府没有权力成立该巡逻队。
此外,联邦法院也推翻,上诉庭之前宣判槟城自愿巡逻队不受社团法令约束的决定。
由于前首席大法官莫哈末劳勿斯(Md Raus Sharif)已辞职,上述判决是由剩余4名法官,即上诉庭主席阿末马洛(Ahmad Maarop)、马来亚大法官查哈拉(Zaharah Ibrahim)、联邦法院法官南利阿里(Ramly Ali)和阿丽查都凯尔(Alizatul Khair Osman Khairuddin)所做出。
此举仍符合《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第78条文所规定的法定人数。
宪法没有赋权设立
根据《马新社》报道,查哈拉在判词中指出,槟城自愿巡逻队不能在地方政府法令下成立,因为该法令没有任何条文赋权成立类似自愿巡逻队的社团。
她说,槟州政府的立场是自愿巡逻队并非一个社团,而是根据成文法,如联邦宪法和地方政府法令成立的协会。
“答辩人(槟州政府)以地方政府法令第9条文和101 (v) 段落,作为成立自愿巡逻队的法律基础。但我们认为,这未获得事实和法律的支持。”
她说,联邦宪法有关州政府权限的第9附表,未允许成立类似槟城自愿巡逻队的自愿性协会,以辅助州政府的行政和功能。
需按社团法令注册
法官查哈拉点出,槟城自愿巡逻队是一项牵涉公众参与的举措,不是州政府维持运作的必要部分。
“成立一个旨在展开社区警务的单位,肯定不在州政府的行政权内。”
“槟城自愿巡逻队(应该)是《1966年社团法令》下成立的组织,该法令的条文已阐明,不管是为了什么目的,任何由7个或更多人构成的组织都是一个社团。”
她说,槟州行政议员彭文宝的宣誓书明显说明,槟城自愿巡逻队是个拥有15人以上的组织。
“为了让公众参与和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国会其实已拟定法律,如《2012年睦邻计划法令》和《2012年自愿团体法令》。”
指内长指令不合理
此外,法官查哈拉指出,社团法令第6条文规定,每个地方社团需在其成员代表该社团参与任何活动前,向政府注册。
“槟城自愿巡逻队不曾注册是个事实。因此,任何在未获得社团注册局书面批准下,组织或参与槟城自愿巡逻队活动的成员,都触犯了社团法令第6(2) 条文而构成了一项罪行。”
尽管如此,查哈拉指出,时任内政部长阿末扎希认为,槟城自愿巡逻队被利用来危害公共秩序的观点无法被证实;而后者行使斟酌权下令宣布,槟城自愿巡逻队为非法的做法则不合理。
槟州政府2016年年1月27日由彭文宝代表入禀高庭,申请撤销内政部宣布自愿巡逻队为非法组织的指令。
结果,槟高庭2016年11月22日宣判,阿末扎希2014年11月3日宣布该巡逻队为非法组织的行政指令有效。虽然槟政府2017年3月28日在上诉庭上诉得直,总检察署之后却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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