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稽查署对关税局展开的稽查发现,该局在2019年消费税退款多付了438万令吉。
有鉴于此,总稽查署建议关税局调查申请退款的公司及负责的官员。
2019年第一系列总稽查司报告指出,在10万零736份消费税退款申请当中,虽然有75份申请在截止日期后才收到,但为数438万令吉的款项已退还。
“总稽查署发现,由于负责的官员没检查收到GST-03结单的日期,反之是按照所获的工作分配处理退款,从而导致发生这情况。”
“若没索回这笔款项,此错误退款可导致政府税收出现纰漏。关税局受促即刻向相关的纳税人索回误付的退款。”
已追索误付退款
无论如何,根据总稽查署在今年5月29日接获的反馈,关税局已采取行动追索75项误付退款的交易,这涉及在2019年1月至5月期间接获的结单。
报告说,截至今年5月28日,关税局已针对48项交易发出总额达398万令吉的索款单;27项交易正在索款中。
根据在8月4日接获的反馈,截至8月3日,关税局已索回42项交易的79万8453令吉64仙。
报告指出,2018年消费税(废除)法令第8条文阐明,纳税人必须提交最终结单,及把所有供应列入账目。
同时,最终结单及消费税退款申请必须在120天内(从2018年9月1日算起)提交,即最后期限是2018年12月31日。
另外,第8(1)条文阐明,任何退款申请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的最终结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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