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充公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PKFZ)逾3700万令吉款项资产案的控方,今日在联邦法院上诉失败。
由王南吉(Vernon Ong Lam Kiat)、查巴丽雅(Zabariah Mohd Yusof)和哈丝娜(Hasnah Mohammed Hashim)所组成的三司驳回代表政府的控方之上诉,即充公民都鲁国会议员张庆信和另8名答辩人与PKFZ有关的款项和资产。
布城法庭今日是通过Zoom视频会议软件开庭;哈丝娜在发表裁决时说,在研读控方的整部宣誓书后,联邦法院认同上诉庭的看法,也就是控方未能确认答辩人参与洗黑钱活动的本质和程度,以购买这些资产。
她说,在宣誓书中所提出的证据只不过是道听途说,没有文件证据可显示这些资产是通过不法活动购得。
“我们认为,(控方)上诉并无法律依据。”
她补充,上诉庭的裁决得到确认,并指宣誓书只是描述资金流向,尤其是从Kuala Dimensi私人有限公司流向其他不同的账户。
无法满足必要条件
她指出,控方无法在上诉中证明此案的概率权衡,以满足所有在《反洗黑钱法令》第56条文下的必要条件。
她提到,答辩人反而通过他们的答复宣誓书提出详尽的解释和充分的证据,以说明如何取得这些资产。
控方不服上诉庭驳回它寻求充公答辩人分别是张庆信、刘家兴(译音)和7家公司所拥有的3700万令吉款项和资产的申请,因此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上述公司是KDSB、Transshipment Megahub有限公司、Coastal Skyline私人有限公司、Wijaya Baru Aviation私人有限公司、Wijaya Baru私人有限公司、Wijaya Baru Construction有限公司,以及雪州发展机构(PKNS)。
9造涉嫌洗黑钱活动
2010年11月23日,控方援引《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56(a)条文,向高庭提出充公申请,理由是这些款项和资产是因为通过犯下与该法令的第4(1)条文有关的罪行到手。
第4(1)条文阐明,任何参与或试图参与或教唆洗黑钱的行为,属于犯罪,可被判罚款或坐牢,或两者兼施。
控方寻求充公的资产包括在银行户头内的款项、6张银行支票和2片土地。
高庭在2011年11月4日驳回控方的充公申请,并谕令款项和资产归还答辩人。
张庆信、刘家兴、KDSB、Transshipment Megahub、Coastal Skyline、Wijaya Baru Aviation、Wijaya Baru和Wijaya Baru Construction的代表律师是柏兰拉玛詹德兰(Prem Ramachandran),以及律师山苏苏莱曼(Shamsul Sulaiman)代表雪州发展机构。
控方代表是副检察司法艾查莫沙烈(Faizah Mohd Salleh)、娜拉(Nahra Dollah)、哈宁(Hanim Mohd Rashid)和阿兰苏曼(Allan Suman Pil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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