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庭谕令吉隆坡前刑事调查主任邱震华针对被控没有申报3年前所获的近100万令吉佣金案进行自辩。
法官苏海妮说,控方成功证明邱震华的表罪,法庭择订明年2月6日让他自辩。
法庭从5月4日开始审理此案,审讯于8月3日控辩双方陈词后结束,法庭聆审7名控方证人的证词后作出上述判决。
较早时,法官批准主控官布迪曼副检察司修改控状,以在“……没有遵守条件……”句子前加入“蓄意”。
没有申报96万佣金
根据控状,58岁的邱震华被控没有遵守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9(1)条文下的检察官通知书的条件,即没有在他志期2014年1月8日的宣誓书中,申报他所得的96万1500令吉佣金。
他被指于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21日之间,在布城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总部犯罪。
他因此被控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9(3)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0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邱震华的代表律师是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