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护照出国是权益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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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过去的星期日,净选盟主席玛丽亚陈原本打算飞往韩国,代表净选盟领取光州人权奖,但移民局官员却在毫无理由下,阻止她出国

2011年至今,超过80万名国人进入禁止出国黑名单,如今玛丽亚陈也加入行列,但玛丽亚陈与大部分人不同的是,她不知道自己被禁足的原因。

出国是一种人权吗?若根据人权律师沙立占(Syahredzan Johan),这个说法没错,而这项权利源自联邦宪法第5(1)条文,与保障行动自由的第9条文同读。

联邦宪法第5(1)阐明,“在依循法律的情况下,无人的生命或个人自由可被剥夺”。

沙立占指出,法庭所诠释的个人自由,包括出国。

不过,这并不代表你就领了出国度假的“空白支票”。这只是表示,如果政府要限制国人出境,就必须立法。

政府指有权禁止出国

但内政部副部长诺嘉兹兰和移民局总监沙基(Sakib Kusmi)却有不同的看法。

诺嘉兹兰今日在国会走廊受访时证实,公民出国乃特权,不是权利,是否允许出国乃移民局总监的权力。

《星报》今日报道,沙基也说,大马国际护照是由政府所发出,并获得最高元首所批准。

“所以政府有斟酌权,以发出、展延或撤销旅游文件。”

逾80万人列入黑名单

根据副首相兼内政部长阿末扎希(见图),于今年3月的国会答复,移民局自2011年至今,把82万7921名大马人列入出国黑名单,大约占大马总人口的2.8%。

其中,20万727人是因为破产而进入黑名单,另18万8892人因为教育贷款问题,可能是拖欠贷款,而禁止出国。

另外520人因为触犯国安罪行而被禁足,而另50万7782人因为“其他原因”而禁止离境。

不过,英国小报《每日快报》在大约一年前,引述沙基的谈话报道,被禁止出境的人数较少。

沙基当时仍是移民局副总监。他当时说,32万6533名大马公民,35万6461名外国人,一共68万2994人被禁止离开大马。

哪些人被列入黑名单?

当然,我们知道几个例子。雪兰莪州八打灵北区的国会议员潘俭伟在7月22日计划前往日惹的时候,遭海关禁止离境。

这些人包括了行动党灵北国会议员潘俭伟,他于去年22日被禁止飞往印尼日惹。他的禁足令和玛丽亚陈一样,没有得到任何的解释。

潘俭伟针对此事起诉政府,而吉隆坡高庭择定7月28日聆听此案的陈词。

社运份子希山慕丁莱斯(Hishamuddin Rais,见图)在去年12月3日准备飞往韩国时,也被禁止出境。移民局官员仅告诉他,由于他将面对一个“新案件”,所以不能出国。

当时,希山慕丁获得一个韩国非政府组织邀请,到首尔观察一场示威。

根据《每日快报》去年3月的一篇报道,沙基说,很多大人物,包括有头衔的人、艺人、大企业首席执行员也不能幸免。

“有很多重要人物被列入黑名单的案例。很多人甚至不知道,他们被列入黑名单了。他们很可能是忘了缴税,或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当他们要去朝圣时,才发现自己无法出境。不过,他们不会获得特别待遇,必须等到他们与相关部门解决这些事情后,才获准出国。”

申请准证仍可以出国

移民局设有网站,供国人检查自己是否名列黑名单。如该网站要求你会见移民局官员时,那你在出境时,很可能会碰到麻烦。

但是,这并代表你完全无法出国。你可能只是被禁在西马半岛、沙巴、砂拉越之间往返。在这种情况之下,你需要致电移民局官员,以查询你的旅行证件的状况。

即使你被列入黑名单了,你依然可以得到出国的特别准证。举例,如果你宣布破产,你可以向报穷局总监(the director-manager of Insolvency)申请出国准证。

政府为何不准你出国?

为什么人们会被列入禁止出境的黑名单呢?原因有几个,包括:

  • 破产;
  • 没有偿还贷款、所得税与关税;
  • 作为一家公司的董事,没有缴付公积金;
  • 一个在保释期间的个人,将护照交给法庭,作为保释条件;
  • 从马来西亚,或通过马来西亚,到其他国家进行恐怖主义活动。

《每日新闻》于2013年报道,前移民局总监阿里亚斯(Alias Ahmad)指出,6564名大马人因在国外从事不当行为,而遭撤销护照,其中包括违反到访国的移民条例、涉及犯罪活动、和“在外国损害国家形象”等。

《星报》最近报道,沙基指出,政府已经列出一个列表,阐明特定罪行,而这些罪行足以导致国人无法出境2年至10年不等。

此外,国民也会因为蓄意毁坏护照、因疏忽而在5年内遗失护照3次、或在未经允许之下访问以色列,而被列入黑名单。

正如《星报》今日引述匿名消息人士所报道般,诋毁政府也将面对禁止出国的命运。

总监致函移民局下令

正如上述提及,马来西亚有相关法令,管制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被禁止出国。然而,你很难在《1959/63年移民法令》或《1966年护照法令》找到相关条文。

反之,你可以在不同的法令中,找到禁止国人出国的条文。

一项典型的条文是《1967年破产法令》第38(A)(1)条文:“报穷局总监可向任何移民局官员发通告,以禁止一名破产人士离开大马。”

胥视不同的条件,拥有类似条文的法令所使用的字句也不同,但这些法令基本上都会要求,总监或其他同级别的官员,致函移民局官员、主任或总监,端视所涉及的法令。

有些法令,如《2015年打击外国恐怖主义特别措施法令》(Special Measures Against Terrorism in Foreign Countries Act 2015),则阐明若有人的旅行证件被撤销,他应受通知。

其他含有禁止大马人离境的法令,包括《1967年所得税法令》、《1993年证券委员会法令》、《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1991年公积金局法令》和《2014年消费税法令》。

但是,政府在禁止一个人出国时,往往不清楚是援引什么法令这么做,例子就如一人因“诋毁国家形象”而被禁出国之时。

《星报》与《每日新闻》报道,都没注明,政府是援引什么法令条文,禁止一个人出国。

不知原因就极不公平

政府没告知禁止出国的援引,很重要吗?

虽然有些法令没明文规定,政府必须提供理由,但若政府将之成为常态,有许多好处。

如前所述,一个人被禁止出境,有许多不同的理由。

沙立占(见图)就说,若移民局没告知禁止出国的援引,就对当事人非常不公平,导致他无法从司法管道挑战禁令。。

“若一个人在联邦宪法第5和第9条文的自由保障遭否决,而他却没告知理由,这将对他不公平。同样的,警方逮捕一个人时,也必须告诉他被捕的理由。”

“被禁止出国的人可能觉得不满,希望能通过司法审核挑战这项禁令。这就是为什么,他知道自己被禁止移动的理由,是如此重要。”

尽管玛丽亚陈不知道被禁止出国的理由,但她仍可以上庭挑战这个决定。

但沙立占就说,玛丽亚陈将无从得知,要挑战什么。

“这就仿如在黑暗中开枪射击。”

新聞《当今大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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