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拉曼达兰错引槟州为例林冠英促接受交屋案裁决

前房地部长阿都拉曼上诉隆高庭在交屋案的标杆裁决,并以槟州发展机构也批准发展商展延交屋为例,否认滥权。对此,槟州首长林冠英驳斥,拉曼达兰干预私人合约,站在发展商一方,和槟城的案例不同。

林冠英今天发文告指出,拉曼达兰错误引用槟城为例子,强调槟城政府是在自己的合约上给予延期,而非如拉曼达兰以房地部长之名干预合约。

“槟州发展机构批准展延,那是因为槟州发展机构是合约里有权力批准展延的一方。唯有在槟州发展机构和承包商讨论后,才可以决定是否批准。就连总稽查司在聆听槟州发展机构的解释后,也允许槟州发展机构批准延期交货。”

“在房屋买卖合约里,部长不是合约的签署人,而是第三方。他(拉曼达兰)在购屋者及房屋发展商双方签署的合约里,并无任何关联。”

“部长选择干预私人合约,并站在发展商一方,而不是104名购屋者一方。”

未考虑购屋者利益

林冠英狠批,拉曼达兰曾经接受一名发展商的上诉,却未考虑104名购屋者的利益,更讥他是“房屋发展商部长”而不是“房屋部长”。

“(拉曼达兰)盲目地支持房屋发展商、批准他们延迟交屋。他应该拿出勇气面对104个购屋者,并解释为什么他针对吉隆坡高庭的裁决上诉?”

“他应该以开放开明的心态接受吉隆坡高庭的裁决,让购屋者行使他们的权利,向延迟交屋的房屋发展商追索全额赔款。”

推翻延期交屋决策

事缘,吉隆坡高庭2月27日针对一宗“交屋案”做标杆判决,推翻房地部长的延期交屋决策,声称其所援引的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附表H”的条文并未赋予该部门类似权力,因此裁定它乃越权和无效。

在该案,104名吉隆坡旧古仔路一项公寓计划的购屋者于2016年7月,兴讼挑战时任房地部长阿都拉曼批准发展商BHL延后12个月,或在48个月后才交屋的决定。根据买卖合同,BHL必须在36个月内交屋,否则就必须向购屋者支付延期赔偿。

不过,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和拉玛沙米在下判后,指控拉曼达兰涉嫌滥权,而总检察长阿班迪的夫人法丽达更涉嫌冒名BHL董事写信,促使拉曼达兰同意上诉,批准延期交屋申请。

两名行动党峇都加湾区部领袖更在3月1日到威中警局报案,要求警方彻查上述的滥权和冒名指控。

惟拉曼达兰否认自己滥权,指一切乃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行事,并宣称将上诉隆高庭裁决。

新聞《当今大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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