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巴前首长慕沙阿曼申请,撤销他面对46项伐木特许经营权贪污及洗黑钱的控罪,而高庭今天限控辩双方两周内,提呈答复宣誓书和书面陈词。
主控官乌马赛夫丁告诉高庭法官莫哈末加米尓,慕沙阿曼于2月12日提呈这项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乌马赛夫丁,辩方也于当天提呈另一项申请,即挑战《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82(2)条文,并要求此案转移到联邦法院审理。
“控方和辩方要求法庭给予两个星期的限期,以便我们能提呈答复宣誓书,我们也要求多一点时间提呈书面陈词。”
展延审讯至申请下判
莫哈末加米尓因而同意,控辩双方在2两个星期内提呈答复宣誓书和书面陈词,并择定于4月22日和23日聆审慕沙阿曼的上述2项申请。
此外,慕沙阿曼的代表律师黄益权(译音) 要求,展延原订审讯日期(6月8日)直至上述两项申请下判为止。
法庭最终择定,本案于9月14日至18日;9月21日至24日;10月26日至30日,以及11月10日至27日审讯。
乌马赛夫丁在庭外对记者说,辩方挑战《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82(2)条文,即赋权外交官发出证书,允许将国外发生的洗钱罪行带到国内法庭审理的条文。
他说,控方将传召50至60名证人出庭供证,多数证人来自沙巴。
展延审讯至申请下判
69岁的慕沙阿曼共面对30项贪污控状,以及金额超过3780万美元和250万新元的16项洗黑钱控状。
30项贪污控状指出,他身为沙巴州政府代理,即时任沙巴首长兼沙巴基金会信托局主席,收受来自8名伐木特许经营合约持有人总额5010万美元的贿赂,作为他颁发沙巴伐木特许经营权予16家公司的酬金。
他被控于2004年12月20日至2008年11月6日期间,在香港和新加坡的金融机构犯下上述罪行。
他因而抵触1997年反贪污法令第11(a)条文(代理人收受贿赂罪),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6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最高监禁20年,及罚款一万令吉,或不少于受贿金额的5倍,视何者更高。
洗黑钱控状则指出,慕沙阿曼间接涉嫌洗钱活动,即指示67岁的理查伯纳斯在新加坡瑞银银行(UBS AG Bank),以理查个人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以便能够收取非法资金。
他也面对交替控状,即隐瞒拥有上述非法收益。
至于第2至第9控状,慕沙阿曼被控间接涉嫌洗钱活动,即通过理查的名义收受来自数人总额3784万5491美元的非法资金。
第10项控状则指控,慕沙阿曼收受250万新元的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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