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吉隆坡高庭法官纳兹兰花了两小时,宣判前首相纳吉在4200万令吉SRC案中罪成。
纳吉因涉嫌在2014年与2015年之间收取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而面对的7项控罪,包括1项滥权罪、3项刑事失信罪以及3项洗钱罪。
当时,他兼任财政部长与首相。
法官最终宣判纳吉所有罪名成立。
虽然纳兹兰的完整书面判词仍未发布,但判词的部分摘要已分享予此案的律师。这份书面判词也是纳吉申请上诉所需要的关键文件。
判词主要总结法官纳兹兰如何考量辩方提出的论点,至于他判处纳吉有罪的理由,则早在去年11月裁定纳吉的罪名表面成立时,便已说明。
以下是法官纳兹兰周二宣读判词时所提出的几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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